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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程序:
      1、初次会见后,了解其涉嫌罪名和案件情况,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2、呈报批捕阶段,提出《不予呈报批捕逮捕辩护意见》,提出案件的争议焦点,说服办案机关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3、审查逮捕阶段,出具《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引导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4、逮捕羁押阶段,提出无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适时出具《捕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意见书》,取保候审完成。
      取保候审法律依据:

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发现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辩护律师此时可以向有关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在申请书中写明申请的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侦查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这时律师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协助当事人确定取保候审的方式。对于提出保证人的,可以帮助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应当建议更换保证人,以免影响强制措施的变更。对于交纳保证金的,律师可以帮助审查侦查机关确定的保证金数额是否合适,是否综合考虑了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的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数额是否畸高,保证金是否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程序是否合法等。
      侦查机关受理刑事辩护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后,需在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不同意的应说明理由。受理和按时答复是侦查机关的义务,如果其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申请,刑事律师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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