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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轻辩护

罪轻辩护是司法实践中,刑事专业律师运用最广的一种辩护策略,刑事辩护专业律师会从以下几个方面筛选,最终确定完整的辩护方略。
      (一)刑事责任方面的辩护
      1、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得判处死刑。
   2、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9条规定,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主观恶性辩护
   1、防卫过当、假想防卫或避险过当;
   2、出于义愤惩治严重违法者的犯罪;
   3、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4、初犯,平时学习、工作表现良好(比较有效);
   5、因民事纠纷等偶发事件刺激下的激情犯罪或突发性犯罪;
   6、被他人教唆犯罪。
      (三)过失犯罪辩护
   1、根据《刑法》规定,有些犯罪,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的,可以进行过失犯罪的辩护;
   2、根据刑法规定,有些犯罪只能是过失犯罪的,必须要求有严重的后果,可以对犯罪的后果进行辩护,从而达到罪轻的辩护。
      (四)受害人过错辩护
  在某些故意伤害、杀人或其他暴力犯罪案件中,受害人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甚至受害人的这种过错是导致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辩护律师以此为据,进行受害人过错的辩护。
      (五)认罪悔罪态度辩护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一般性犯罪的处罚,法院会酌情考虑被告人在事后的主观态度和采取的救济方式,如被告人坦白悔罪、缴纳罚金、自愿对受害人作出相应的赔偿,以及在经济犯罪中的主动退赃,诸如此类情形,都可导致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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