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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一、受贿罪
  我国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对受贿罪做了规定。
  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二、行贿罪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390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罪构成要件是:
  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2、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求。
  3、客观上谋取的利益必须是不正当的。
        三、贪污罪
  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产。
  2、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四、职务侵占罪
  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而且这些人员不属于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故意内容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五、挪用公款罪
  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从重处罚。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即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利用职务便利,对公共财产予以占用、使用,从而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中的部分权利。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公款的典型表现形式是货币,除此之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金融凭证也属于公款。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可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挪用公款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六、挪用资金罪
  我国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主体为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实施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至于其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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